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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
联系人:宋一超 先生 (经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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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0571-289726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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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机:1508868077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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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许可证环保证代理 |
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更加明确
试行版《环保法》对各级环保部门、文化宣传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,1989年版《环保法》则只是较为宽泛地规定“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”。
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注册废物原料进口资质;
宋经理 手机:15088680779 座机:0571-28972605
E-mail:scrap@aqsiqgov.com QQ15455075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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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业务:
1.进口棉花境外供货商注册AQSIQ注册、延期,可先拿证再付款;
2.境外供货商AQSIQ证书注册、延期;
3.国内收货人登记证注册、延期;
4.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注册。
PS:注册资料样板可邮件索取,也可电话咨询详谈;
郑重承诺百分百拿证!
新修订的《环保法》除继续对教育行政部门、新闻媒体的环境宣传教育职责进行规定外,首次明确规定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”,这无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。
信息公开内容更加丰富
1989年版《环保法》规定,环保行政主管部门“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”,新修订的《环保法》则进一步要求,除依法公布环境质量、环境监测、突发环境事件、环境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、违法者名单外,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评估结果。法律还首次规定,“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”,要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公众参与渠道更加通畅
新修订的《环保法》对公民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加充分的规定。
一方面要求“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,采取低碳、节俭的生活方式,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。”“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,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,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,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。”同时,法律规定了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有权“举报”,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,还可以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”,法律还要求环保主管部门“完善公众参与程序,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”。
做好环境宣传工作的几点思考
环境宣传工作是环保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。当前,环保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,环境宣传工作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情况。与快速发展的环保工作相比,宣传工作还存在“不适应”、“不主动”、“不及时”的问题,新修订的《环保法》对我们深入认识环境宣传的规律和特点,做好新时期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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