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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
联系人:宋一超 先生 (经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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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0571-289726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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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机:1508868077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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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AQSIQ |
1黑色再生塑料颗粒进口
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注册废物原料进口资质;
宋经理 手机:15088680779 座机:0571-28972605
E-mail:scrap@aqsiqgov.com QQ1545507518
Skype:huanjian40
MSN:hjfw@outlook.com
主要业务:
1.进口棉花境外供货商注册AQSIQ注册、延期,可先拿证再付款;
2.境外供货商AQSIQ证书注册、延期;
3.国内收货人登记证注册、延期;
4.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注册。
PS:注册资料样板可邮件索取,也可电话咨询详谈;
郑重承诺百分百拿证!
1.↑ 2014年5月10日,海关总署监管司下发《海关总署关于再生塑料及有关废塑料监管问题的函》(监管函[2014]92号),就境外进行加工的再生颗粒及有关废塑料监管问题提出意见:废塑料(包括单一种类热塑性塑料)经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单一黑色塑料颗粒、碎片、粉末应按照固体废物监管。
事发突然,多家企业向中国废塑料协会反应在再生颗粒进口报关时出现问题,企业措不及防。为收集和整理行业管理部门、行业企业、行业技术专家对进口再生塑料颗粒管理的不同意见,厘清进口再生塑料颗粒管理的技术问题,中国废塑料协会于5月27日召开“进口再生塑料颗粒”座谈会。会上,中国废塑料协会提出“三个统一”监管方式。
经多方协调,海关总署监管司*终下发通知,就再生颗粒进口问题除“进口货物颜色一致、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、包装一致,并满足塑料材料或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外,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监管”外,对于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再生颗粒疑似固体废物,应该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。
2 两高司法解释
*高人民法院、*高人民检察院联于2014年8月12日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该《解释》于9月10日起实施,这是对进口废物管理的一大重要法治依据,将监管意见上升到法律层面。
《解释》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、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的现象,《解释》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行为,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;对于进出口量超过许可数量的,《解释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定罪处罚。
《解释》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走私情况,进行了详细界定,并根据不同走私种类、走私数量进行了“情节严重”和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定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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